宾夕法尼亚:罗伯特·莫里斯、本杰明·拉许、本杰明·富兰克林、约翰·莫顿、乔治·克莱谟、詹姆斯·史密斯、乔治·泰勒、詹姆斯·威尔森、乔治·罗斯
Delaware:GEORGEREAD, GUNNING BEDFORD, JOHN DICKINSON, RICHARD BASSETT, JACOB BROOM 特拉华:乔治·瑞德、小冈宁·贝德福德、约翰·迪金森、理查德·巴塞特、雅各布·布朗 North Carolina: WILLIAM HOOPER, JOSEPH HEWES, JOHN PENN 北卡罗莱那:威廉·霍普、约瑟夫·希维斯、约翰·潘恩 South Carolina: EDWARD RUTLEDGE, THOMAS HEYWARD, JR., THOMAS LYNCH, JR., ARTHUR MIDDLETON 南卡罗莱那:爱德华·拉特利奇、托马斯·黑华、小托马斯·林区、亚瑟·米窦顿 New Jersey: RICHARD STOCKTON, JOHN WITHERSPOON, FRANCIS HOPKINS, JOHN HART, ABRAHAM CLARK 新泽西:理查·史塔克顿、约翰·维斯朋、法兰西斯·霍普金斯、约翰·哈特、亚伯拉罕·克拉克 复写副本 1776年7月4日,大陆议会决议采用本宣言,其手写之初稿由议会zhuxi约翰·汉考克与秘书查尔斯·汤森(Charles Thomson)签署后,即送往数个街口外的约翰·当列普(John Dunlap)印刷厂印制。当晚即产出150份至200份的印刷本,今称当列普单面印刷版(Dunlap broadside)。其中一份于7月6日送达乔治·华盛顿将军手中,他于7月9日对驻扎于纽约的部队宣读。尚存的25份当列普单面印刷版为本宣言最古老之现存版本,手写之原稿今已不存。 1776年7月19日,大陆议会裁示,手抄誊录一份印刷版的宣言以供与会代表签署。这份抄本的原稿由提摩西·梅拉克(Timothy Matlack)在议会秘书之协助下,大字正体誊录而成。大部份与会代表于1776年8月2日签署本宣言,依据各人所代表的殖民州之地理位置,由北而南排序。数名代表因未出席会议,须于日后补行签署,其中有两名代表甚至根本没有签署。后来才加入大陆议会的代表们允获补签,最终共有56名代表签署本宣言。这份原稿今展示于国家档案署。 约翰·杜伦巴尔之名画常遭误解为独立宣言签署人之群像,但实为五人小组上呈大会其成果。1777年1月18日,大陆议会裁示,本宣言应更广为传布。经由玛丽·凯瑟琳·高达德(Mary Katharine Goddard)制作第二份手抄本。第一份手抄本上仅列出汉考克与汤森的姓名,第二份手抄本方列明所有的签署人。 1823年,印刷专家威廉·史东(William J. Stone)衔国务卿约翰·昆西·亚当斯之命,制作与原件毫无二致之雕版印刷本。史东使用湿墨转印法,即湿润原件之表面,并将原件上的部份油墨转印至一片铜质平板上。该铜质转印板后经蚀刻,用以反复压印,制作副本。1776年制作的原稿因十九世纪时的不当保存而历尽风霜,史东的雕版印刷本反而成为现代重制品的基础。 1776年7月6日至8日,本宣言由宾夕法尼亚的史坦因与西斯特(Steiner & Cist)译为德文,印刷成单面不折叠的形式。 本文注解 独立宣言之本文可分为五个章节:序文、前言、控诉英王乔治三世、谴责英人和总结。 1、序文 1776年7月4日,于国会内 美洲十三合众州全体一致宣告:此时此刻,于人事发展进程中,斯属必要者,业为解消一群人民与他群间之政治捆缚,并视其地位─基于自然法与造物主之赐─于尘世诸政权间为互不隶属且相互平等,适切尊重人类宣告独立的目标理想之需求。 2、前言 我等之见解为,下述真理不证自明: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赐,拥诸无可转让之权利,包含生命权、自由权、与追寻幸福之权(原意为:拥有私人资产之权)。兹确保如此权力,立政府于人民之间,经受统治者之同意取得应有之权力;特此,无论何种政体于何时坏此标的,则人民有权改组或弃绝之,并另立新政府,本此原则,以成此型式之政权,因其影响人民之安全幸福至巨。深思熟虑后,当得此论,即建立长久之政府,不应以无足轻重之理由改组,而基于已知之过往,世人宁可容忍积重难返之邪僻。然当连串之滥权者与篡夺者执迷不悟,迫人民屈伏于绝对专制下时,推翻此政府,是其权利,是其义务,并为未来之安稳提供新保障。 3、控诉 此限制已令各殖民地长久不堪,此事现今亦已成为必要,即由人民改变过往政府体制。大不列颠今上长久以来剥下益上,直接导致遍及各州之专制暴政。为证明斯言属实,且将事实呈交公正之世间。 他拒绝批准,裨益最深且对公众利益至关紧要之法条。 他禁止辖下总督们通过当前迫切而必要之法条,延宕法条直至得其恩准;而于留中不发期间,他彻底置之不理。 他拒绝通过其他法条以调解广大行政区内之人民,除非人民放弃原本于立法机构内之代表权,此为人民至高无上之权,唯暴君畏之惧之。 他于异常、不当、且远离公共纪录保管之处所召集民意代表与会,唯一目的为使其因疲于奔命而屈从于他个人之意旨。 他反复解散议会,因其勇于坚决反对他侵犯民权。 他长期拒绝─于议会解散之后─使其他人当选以让立法权─无可消灭者─回归由多数民意行使;国家长期暴露于一切可能导致动乱之中国综合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