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受京城中级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本案证据确定、充分。被告人秦聿与三年前作为方郁案辩护人,在与方郁见面的过程中,教唆方郁当庭翻供,并在法庭上与方郁多次眼神接触,示意方郁翻供。得知方郁将凶器藏在父母家中,被告人亲自去方郁父母家带走凶器,扔到方郁父母小区的人工湖中……”“二、定性和法律适用。根据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作为一个熟知法律的律师,应当更加遵守敬畏法律,但被告人为了胜诉不择手段,在作为方郁辩护人的时候收取巨额律师费,将法律当做敛财的工具,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作为从重情节处理……”法庭里一片寂静,只有周关承冷清严肃的声音。这时,周关承抬头,看着秦聿,说出最后的公诉意见:“建议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