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1年英国佬对香江的殖民入侵,彻底改变了香江的货币史进程,使得香江货币史从整个货币史中分流而出,独成一支,自成特色。
在1841年英军占领香港岛之前,香港是华夏领土的一部分,统一于华夏古代封建王朝政权,因而,香港流通的货币,和内地是一样的,货币体系是一体化的。
当时清王朝推行的是“银两本位制”(白银为本位币,无固定的形制或重量,银锭、银块、银或碎银皆可,按“两”称重使用,“两”既是重量单位,也是货币单位),同时以铜钱为辅助货币(铜钱为圆形方孔,由朝廷规定重量和成色标准,一枚铜钱即一文钱,“文”是货币单位)。
因而,香港主要的流通货币也是银两和铜钱,银两和铜钱的比价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银、铜的市价而波动的。
1840年,清政府和英国佬因鸦片贸易争端,爆发第一次鸦片战争。
在双方交战中,英军于1841年1月26日占领了香港岛。这次战争最终以清军战败妥协而告终,1842年8月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之后,英国又通过不平等条约占领了九龙和新界(1860年《bj条约》、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使得整个香港地区沦为英国的殖民地。
1841年英军对香港的霸占,不仅改变了香港的主权属性,也改变了香港的货币史历程。
殖民者的入侵,打破了香港内嵌于整个华夏版图的一体化局面,使得香港货币史从华夏货币史中分流而出,独成一支,衍生出了“港元”。
在1841年1月英军占领香港岛之时,香港岛的货币流通主要分两大类:清政府的银两和铜钱,在流通中占主体;各种外国银元,在流通中占次要。
由于香港岛比邻粤省,而粤省又是清朝对外通商的重要港口,因而香港岛的经济和货币也自然深受外贸港口的影响,当时的外国货币从广州进入华夏内地,有一部分就流入了香港岛。
这些外国银元中,包括西班牙银元(“本洋”),墨西哥银元(“鹰洋”),东印度公司卢比银元(英国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期间所发行的印度货币),还有日本、美国的银元。
当时清政府将外国人称为洋人,因而外国的货币被称为“洋钱”,墨西哥“鹰洋”和西班牙“本洋”正是华夏人对外国货币的称呼。
墨西哥在独立前是西班牙的殖民地,为西班牙人铸造银元,1824年墨西哥独立建立共和国,于是开始自行铸造银元,即墨西哥银元。
“鹰洋”和“本洋”在重量和成色上都是一样的,只是币面图案不一样。
虽然被殖民初期,香港岛币制处于混乱无序状态,不过依然是保持银本位制(无论是银两还是银元,都是白银铸币,所以都是银本位)。
英军占领香港岛后,试图想把英国的货币制度“复制”到香港。
当时英国驻华商务总监charleselliot宣布,以英镑金币为法定货币,取代其他各种货币,废除原先已实行了数个世纪的银本位
不过,这项命令实际无法推行,因为香港岛的当地居民本身就是华夏人,他们与粤省的经济联系密切,他们已长期习惯使用白银交易,而且香港岛也不可能与内地切断经济联系、自我封闭。
因而,elliot试图以英镑金币,取代白银的做法,根本无法推行。所以,白银继续主导着香港岛的货币流通。
鉴于英镑金本位在香港岛“复制推行”失败,1842年3月和4月,英方的全权代表henrypottinger先后两次发布公告宣布:凡是当时在香港岛流通的货币(包括清朝银两和铜钱、各种外国银元),都为香港岛的法定纸币,都可继续流通;一切港英政府账目款项及商业贸易均以墨西哥银元(鹰洋)为支付标准;不过,港英政府在财会记账时仍用“英镑/pound”为货币单位记账,且规定,1pound=5枚墨西哥银元,1枚墨西哥银元=2.25枚印度卢比银元=1200枚华夏铜钱,记账时,无论银两还是银元,都需要折算为pound。
1842年8月《南京条约》签订后,香港岛正式成为英国的殖民地。
两个月后,henrypottinger宣布香港岛开埠通商,使香港岛成为一个贸易港。
开埠通商后,外商涌入,外国货币也大量流入香港岛。
形制固定、有标准重量和成色的银元,相比于无固定的形制或重量的银两,不仅易于携带、也易于鉴定成色、衡量价值,使用起来明显更加方便,因而十分受欢迎。
很快,外国银元就在香港岛普及开来,并占据货币流通的主体。
外国银元中,最受欢迎的是墨西哥银元(鹰洋),因其成色稳定可靠、规格形制重量统一、容易辨认真伪,还易于折算为银两、也易于折算为“pound”记账,而且,港英政府还将其作为一切港英政府账目款项及商业贸易的支付标准。
墨西哥银元逐渐成为公认的最受欢迎、最受信任的银元,也成为香港岛被殖民初期事实上的本位货币。
1845年5月时,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又颁发公告,试图再次将英国的货币制度“复制”到香港去,但同样又遭到失败,香港居民依然习惯用外国银元,尤其是墨西哥银元。
在港英政府坚持以“pound”记账二十多年后,最终于1862年7月1日宣布,不再以“pound”为记账单位,改用银元的“圆”作为货币单位记账。
这标志着,港英政府完全放弃了在香港推行英国的货币制度,并正式确立了以墨西哥银元为主、以“圆”为货币单位的银元本位制。
紧接着1863年,港英政府又宣布,墨西哥银元为唯一可用于向政府缴纳款项的货币。
不过,当时墨西哥银元出现了供求不足的情况,其币值一度走高。
时任香港总督罗便臣对此也早有察觉,于是决定从1863年开始港英政府自己发行金属铸币,以满足货币供应,香港本土的货币史由此开端。
根据罗便臣的决定,港英政府自己发行的货币有:基本单位货币(“香港壹圆”银元,即面额1元)和辅币(面额小于1元的金属铸币,有银币和铜币)。
由于当时香港还没有自己的铸币厂,因而港英政府先委托英国伦敦的皇家铸币厂铸造了“香港一文”铜币、“香港一仙”铜币和“香港一毫”银币三种辅币。
1864年香港开始建立自己的造币厂,厂址位于铜锣湾加宁街,到1866年5月完工,开始铸币。
这家造币厂维持了20个月后被迫倒闭,在运行生产期间,该造币厂先后铸造了“香港五仙”、“香港一毫”、“香港贰毫”、”香港五毫”、“香港壹圆”共五种银币,总计2018054枚,并还铸造有“香港一文”、“香港一仙”铜币。
同时,香港本土的货币单位正式形成“圆、毫、仙、文”四级十进制,“圆”为基本货币单位,“毫、仙、文”均为辅助货币单位。
另外,“香港壹圆”是基本单位货币(本位币),由白银铸造,“圆”对应“dollar”,港元即“hongkongdollar”,这一称呼源自于英国人对墨西哥银元的称呼“mexicandollar”,而“mexicandollar”又源自“spanishdollar”,所以,“港元”名称及其货币单位“圆”,都是从外国银元中引用过来的,并非本土自创,也未受“英镑/pound”影响。
至此,香港本土的独立货币体系正式成型,“港元”一词也正是开始使用,香港本土以“圆”为货币单位的银元本位制时代开启。
香港的造币厂倒闭后,香港本土不再生产港币,随后几年市场的港币供应处于断绝状态,为了解决此问题,港英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1872年,港英政府授权汇丰银行发行面值“壹圆”的纸钞,试图以纸钞代替银币流通。
同年,港英政府委托英国伯明罕希顿父子公司,为香港铸造各种金属辅币;1873和1874年又分别引进美国和日本的远东贸易银元。
到1895年时,英国在印度铸造了远东贸易银元,港英政府随即将其引入香港,并将其列为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造币厂倒闭后,“香港壹圆”银币没有新的供应来源,逐渐在流通中消失,而英国贸易银元被引入后,其重要性明显上升。
在1895-1935年期间,英国贸易银元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几乎是“香港壹圆”银币的替代品。
由于“壹圆”纸钞的发行、各种金属辅币持续铸造供应、再加上英国贸易银元的持续流入,港英政府决定不再依赖外国金属铸币。
1912年,港英政府颁布法令,除英国贸易银元依然作为香港的法定货币流通之外,禁止输入和使用各种外国金属铸币。
此后,香港的货币流通,只有三类:汇丰银行“壹圆”纸钞、英国贸易银元、各种金属辅币(银、铜、合金),直到1935年币制改革才有新变化。
香港本土最早的纸钞,并非汇丰银行自1872年始发的“壹圆”纸钞,而是1846年由东藩汇理银行印刷发行的一批纸钞。
东藩汇理银行的前身是1842年在印度孟买成立的西印度银行,是一家英资银行。
1845年,西印度银行将总部迁至英国伦敦,并改名为“theorientalbank”,同年并在香港等地设立分行。
东藩汇理银行作为一家私营商业银行,是香港历史上的第一家银行,也是首家在香港发行纸钞的银行。
1846年,东藩汇理银行在香港发行了最早的一批纸钞,面值有“fivedollars”、“twenty-fivedollars”、“fiftydollars”、“onehundreddollars”四种面值,香港本土纸币由此拉开序幕。
当时东藩汇理银行发行纸钞,是该行自身的商业行为,并没有获得港英政府的授权或法律认可,因而该行的纸钞并不是法定货币。
东藩汇理银行以吸收储户银元作为准备金,并等值发行纸钞,纸钞实际上是一种银元存款票据,代替银元流通;纸钞的持有者,随时可凭此向该行兑换等值的银元,若该行无法兑现或倒闭,则纸钞持有者只能自认损失。
1851年8月,东藩汇理银行获得了英王颁发的“皇家特许状”,取得发行纸钞的特权,这意味着该行发行的纸钞,实际上获得了港英政府的认可,该行发行的纸钞实际成为香港的法定货币。
从此以后,东藩汇理银行纸钞,被广泛流通使用,成为香港商贸活动及日常生活中的通行货币,而且,纸钞的发行,也有效解决了一段时期内金属铸币供应不足的问题。
东藩汇理银行进入香港之后,陆续又有其他商业银行在香港成立,由于港英政府的放任自由态度,各家银行也各自发行自己的纸钞,同样也是以银元为准备金,纸钞持有者可向对应的发钞行兑换银元。
在1845年到1895年间,香港共有八家商业银行发行过纸钞,港英政府对这些银行发钞的基本要求是:银行发行纸钞的面额必须是5圆或5的倍数;但汇丰银行于1872年始发的“壹圆”纸钞除外。
另外,对于获得授权的银行,要求其发钞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股本额,并须至少有相等于发钞额1/3的白银库存为准备金。
1895年港英政府颁布《发行银行钞票条例》,明确规定:只有获得英国政府皇家特许状的银行,或由港英政府专门法例授权的银行,才有权发行钞票。
因而,在该条例颁布后,有权发钞的银行就只有两家银行了——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其余的要么早已关闭,要么早已停止发钞,或被禁止发钞。
后来1911年12月,港英政府又专门颁布了《有利银行发行钞票条例》,重新授予有利银行发钞权。
于是,发钞银行又变成三家:有利、渣打、汇丰。紧接着1913年8月,港英政府又颁布了《外国钞票条例》,规定“凡非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有利银行发行的钞票,一律禁止流通”,以此保护这三家商业银行在香港的发钞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