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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9章 逞什么能(1 / 1)

赵昺看得心惊,也愈发入迷,乃至王德几次催促休息都没能让他放下,晚膳也只是稀里糊涂的吃了几口,就又沉浸其中,直至夜深才揉揉眼睛放下书,叹道:“自己逞什么能啊?”

看了一天书,并不是说赵昺已经就成了法学专家,而是对大宋的司法体系有了基本的认识,而熟记法条那是司法人员的事情,他根本没有必要精通,只需了解立法原则,司法体系及审理程序和监察制度就可以了。

赵昺发现其实宋朝已经或者说曾经建立了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员队伍。在州府一级一般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

每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即“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以此保证专业性。

更让赵昺惊讶的宋朝的司法官是十分专业的,他们在获得任命之前,也如现代一样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个司法考试,宋人叫做“试法官”,由大理寺与刑部主持,两部相互监督,以防止作弊,并接受御史台的监察。“试法官”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考试设置也极为详密:每次考六场,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一场考法理。

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考官逐场评卷。考试的分数必须达到优秀,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才算合格。赵昺必须承认,这个司法考试的制度即便与现代相较也已经非常严密、详备了。

而在办案程序上,宋朝的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宋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与现代无异。

宋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所以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侦查部门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

案子进入州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叫做“推勘”。这位推勘官将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这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这道程序叫做“录问”。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必须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这叫做“翻异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独立的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这叫做“检法”。推勘与检法不可为同一名法官,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谳分司”制度,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

检法之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这叫做“同职犯公坐”。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现代司法制度讲究回避,而宋代司法也特别讲求亲嫌回避,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诉讼案,在开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

如果有回避责任的法官不申报呢?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防止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私人情感影响,出现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情况。实际上也可避免发生亲铡侄儿之类的人伦悲剧,如果包拯的侄儿因为贪赃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首先就得提出回避,决不可能亲自审讯此案。

不但与诉讼人有亲嫌关系的法官需要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审判过程中,负责推勘、录问、检法的三个法官,也不能有亲嫌关系,否则也必须回避。而且,法律还严禁推勘官、录问官与检法官在结案之前会面、商讨案情,否则“各杖八十”。

如果是复审的案子,复审法官若与原审法官有亲嫌关系,也需要回避;对隐瞒回避义务的法官,处罚非常严厉。甚至上下级法官之间也要回避——即有亲嫌关系的法官不能成为上下级。这样的司法回避制度,可以说已经严密得无以复加了。

四更鼓后,赵昺掩卷长叹,宋代的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严密,堪称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繁琐”。与现代侦查、审判和监督的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相比,只是少了检法机构,但不等于没有,而是将这项权力由上级法官代替执行。

赵昺再琢磨现代影视剧中的老包,若真是放在宋代肯定是活不过三集,他明显就是一个带头破坏司法制度的榜样,展现的并非是原貌。

《三侠五义》中的公孙策,其实就是可能清代艺人根据当时的刑名师爷形象塑造出来,北宋并没有公孙策这一号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没有所谓的“师爷”。师爷,是行政幕府制度发展到明清的产物,又称“幕友”。而宋朝恰恰是历史上唯一一个不设行政幕府的王朝(军政幕府还有保留)。

为了无限拔高包公执法如山的高大全形象,后人还创造了一个大义灭亲、不近人情的包公在京剧《赤桑镇》《铡包勉》演的就是这个故事:包公的侄子包勉,为萧山县令,因贪赃枉法被人检举,奉旨出巡的包拯亲审此案,查明真相后,下令铡死亲侄子。

包拯要是一个权力大得吓人的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执行四权于一身,像“包公戏”表演的那么断案,毫无疑问,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下台了。即便他确有侄子犯罪,也轮不到包拯来大义灭亲。

而赵昺叹息的并非包拯如戏说中的那么高大光明,却是可惜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别勘的制度。明代的府一级,只设一名推官助理讼狱,而清代则连推官都不设置,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

所以赵昺推测宋亡之后才批量出现的“包公戏”,实际上跟宋代司法制度已毫无关系,实际上已经遮蔽了发达的宋代司法文明。顶多只能反映元明清时期的一部分司法观念与实践而已,不是文人们借助“包公戏”批判传统司法模式是大而无当的,就是因为他们已完全不知道宋代繁密的司法程序设计,只能凭着自以为是的想象编造包公审案的过程。

赵昺感到难堪的是自己还要班门弄斧,想要充当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锋,开创一个新的时代。不过好在还只是初步商讨阶段,没有闹出大笑话,那么他现在主要做的就是恢复和继承,并且培养一支合格的司法队伍,并对制度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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