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03)(1 / 1)

有明一代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依据《大明律》,按照户籍的类别主要将天下户口划分为民户、军户和匠户三类。民户,也包括儒、医、阴阳等;军户,包括校尉、力士、弓兵、军匠等;匠户则包括了厨役、裁缝、马户和船户等。此外,还有在沿海从事食盐生产的则被称划分为“灶户”。其中隶属于匠籍的“匠户”全为手工业者;此外,隶属于军籍的“军户”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中充任服役者,则称之为“军匠”。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无论是“匠户”还是“军匠”远比一般民户或军户的地位低下。甚至于不少匠户和军匠子弟还未成年就已经被视为“幼匠”,因为他们往往在很小的时候就会被官府征入内府或是各级官府开设的针工局习操手艺。为了便于勾补,朝廷不许分家立户;他们若想脱离原籍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此外,身隶匠籍、军籍子嗣是不得应试跻于士流的。除了军匠之外,有明一代,按其服役于官府的形式不同,匠户一般又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轮班匠”定期服役,隶属于工部;“住坐匠”则集中于京师附近,隶属于内官监。匠户按籍而定,役皆永充,成丁则役,对国家的人身依附严重。《大明律》规定﹕“轮班匠”须一年或五年一班轮流到官府所在的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三个月。“住坐匠”则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则须每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这两类匠户在当值以外的其余时间可以自由劳作,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拘禁在官办手工作坊中劳动的束缚。但匠户在身份上仍是父死子继。匠户除了可免除一部分杂泛差役外,正役和税粮不能免除。这其中,“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他们还常常收到管理匠户的内府或是官府各府局官长的管制与盘剥,因此自天顺、成化朝以来,工匠中常有以怠工、隐冒、逃亡等手段进行反抗,明朝中后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朝廷也不得不制定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以银代役法”。故自嘉靖四十一年,即1562年起,朝廷便是降旨,“轮班匠”一律征银,政府则以银雇工。这样,轮班匠实际名存实亡了,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人身束缚因此大为削弱。然而,“住坐匠”却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故此,曹魁才会在官府的那道告示中有上述言语。至于告示中的“乐籍”和“乐户”,在明朝的户籍中却是一类特殊的存在。在明代“人户以籍与断”,凡名隶乐籍之人则为乐户。乐户是中国古代专门从事音乐歌舞的一个群体。作为一个专业世袭的贱民群体,乐户最早出现于鲜卑北魏时期,续存至明清。这其中,明代的乐户及其管理制度最具特色。首先,明代的乐户来源广泛。除了继承元代乐户外,还把部分蒙古人的后裔罚为乐户、把一些民间艺人、妓女籍为或买为乐户,明成祖永乐时期为了打击异己,朝廷将建文忠臣的妻女打入乐籍。此外,明代乐户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都十分低下。统治者在法律上对隶属于乐籍的乐户的服饰、行动、婚姻等都做出了种种歧视性的规定,在法律惩处上也要比其他阶层残酷的多。明代的乐籍,包括专供皇室乐舞之人的京师教坊司和官府管辖之官妓。隶属于京师乐籍的则谓官妓,而隶属地方的乐籍则被称为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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