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非常重视官吏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一些明智的帝王深知,建立一支好的官吏队伍,仅靠明君贤相的个人作用是不够的,明君贤相是靠不住的,靠得住的还是监督管理的制度。因此,历史上一些有作为的帝王非常注重官吏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汉武帝称帝以后,深感旧的选官制度弊病之大,大胆对旧的选官制度进行了改革。从选拔、考察、奖惩等方面入手,建立一套全新的官吏监督管理制度,对推进汉朝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和制衡就会泛滥,所以不同部门、不同位置之间的监督和制衡可以让下属有所约束。毕竟,以管人者的一双眼睛、一个人的精力不可能包办一切。而且监督、制衡机制的完善,也是人类自我管理制度的一大进步。在中国古代,帝王对于权臣,除用分、隔手段削弱其权势外,还扶植新的权力中心,以削减、抵消原有权力的中心。这就是“以臣驭臣”的管理办法。封建时代,宰相是帝王的副手,“相”字本身含义即有帮助、辅佐之意。君相合力,共治天下,宰相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高位,为帝王处理大量政务,君、相之间难免龃龉。善相处者,从大局出发,相互让步;不善处者,君、相驭事,不免酿成冲突。贤明宰相要约制残暴、昏庸之君;英武君主,容不得能力太强的相臣,加之历代相臣篡位者时有发生,帝王总是设法削弱宰相权力,王权与相权之间的斗争几乎贯穿全部封建政治史。用牵制手段,以抑损相权,是帝王与宰相斗争的主要武器。秦汉时期,丞相权力很大,用一语概括:丞相辅佐天子,助理万机,上至天时,下至人事,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管;丞相不但为国家最高官吏,还是辅佐皇帝补其缺失的唯一人臣。秦汉时期,君主高高在上。君主若有差失,只有丞相能够谏阻,良相应当以此为己任。丞相对皇帝诏令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面折廷争,甚至拒绝执行。对此,皇帝很不放心。因此,自汉武帝以后,首先用尚书一职以分丞相拆读奏章的权力,继而提高太尉、御史大夫的地位,使之与丞相平级,并将此三职先后更名为大司徒(丞相)、大司马(太尉)与大司空,号称“三公”,从而改变丞相无所不统的局面,将一相变成三相。至东汉,原先由丞相执掌的政务,全归属尚书台,三公徒拥虚名。唐代承上启下,在前朝官制基础上,正式设立“三省制”。即由中书省掌制令决策,起草诏令;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对中书省所制定诏令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批改复奏,然后下达尚书省;尚书省负责执行,其下分设六部(吏、礼、户、兵、刑、工)分管各部政务。这样,秦汉时一个丞相所承担的政务,已由三个机关与数十名官员分别担任,以期达到相互监督制约的目的。有效的监督会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第一,对组织的监督——高明的管理者常常采用纵向画线、横向画格的管理模式来实现组织监督。纵向画线即界定各部门对上、下的权限;横向画格即界定下级各部门之间的权限。这种界定的结果是:各部门在宏观上纳入自己的控制轨道,在整体规定的线路上按部运行;在微观上使他们在画出的方格内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灵活有效地运转。使各部门处于自己指挥之中,不能成为指挥不动的独立王国。第二,对工作的监督——管理者对工作的控制表现为静态和动态监督。静态监督是对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做到心中有数;动态监督是在工作过程中,为预防和纠正失误、偏差而采取的指挥、调整和协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