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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章 会不会被判死刑?(1 / 1)

自从知道许万年已婚后,两人吵了很多次,陈青青琢磨着既然已经被对方睡了,而且许万年工作不错,有房有钱,不如来个鸠占鹊巢,上位转正。  打定主意后,陈青青不断催促许万年与原配离婚,但是许万年不过是想玩玩,没想着跟她结婚,更不想舍弃老婆和孩子。  许万年被崔的不行,便跑去宾馆住了两天,在此期间,两人再次在微信上发生了激烈争吵,最后许万年表示要跟她分手,并回来拿衣服搬出去住。  陈青青被刺激了,立时激动起来,钻了牛角尖,嚷嚷着要搬出去住也可以,但要做个了断。许万年问她如何做了断,她称两人面对面,一人捅对方一刀,捅完就让你走,以后两不相欠。  许万年以为她在说气话,没搭理她,便在次日早上回到了同居的房子,准备收拾衣物搬走。  许万年进门时,陈青青刚起床,正坐在窗边抹眼泪,此后两人再次发生激烈的争吵,并发生了推搡。  许万年气急了一巴掌扇在了陈青青的脸上,后者倒在了沙发上,随后他也坐在了床上,愁的抽起香烟来。  感觉自己受了极大委屈的陈青青,见茶几上有一把水果刀,便一把抓起,情绪激动的冲到了许万年的近前,对着坐在床上正在抽烟的许万年歇斯底里的喊道:来啊!一人捅一刀,来啊!  许万年气壮脑门,突然猛地起身靠近陈青青,陈青青握刀的手举在胸口,刀尖对着前方。  由于两人距离太近,许万年的动作又太过突然,陈青青正在亢奋之时,手死死的攥着水果刀,劲道十足,只听“噗”的一声水果刀刺入了许万年的左胸部,两人都愣住了。  陈青青一见,立时傻了眼,颤抖着身子向后退去,水果刀离开许万年胸口的同时,鲜血撒遍他的前胸。许万年顿时感觉浑身一软,倒在了地上,很快地面被鲜血染红了一大片。  陈青青被吓得哆嗦成了一团,眼睛四望看到了茶几上的手机,她立时扑过去拿起手机,拨打了急救电话。  很快许万年被送到了医院抢救,随后陈青青拨打了妖妖灵报警。警察来到医院后将她带回了公安局进行调查。  就在陈青青被警察带走后一个多小时,许万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许万年系被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致左肺上叶及左肺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案子很快被送去了检察院,检察院见案子简单便很快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陈青青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我当时真不是有意的,真的!”

陈青青边说边哭。  “按照你的说法,当时是许万年撞到你手中的水果刀上的,不是你主动刺他?”

方轶问道。  “是,我当时站着没动,是他撞上来的。”

陈青青眼泪汪汪道。  “你当时是怎么想的?”

方轶接着问道。  “我当时特别绝望,我就想一人捅一刀,死了算了!”

陈青青道。  “你有什么想要问的吗?”

片刻后,方轶道。  “我爸妈好吗?”

陈青青看向方轶道。  “他们挺好的,你有什么需要我转达的吗?”

方轶道。  陈青青摇摇头,随后弯下腰,双肩耸动,哭泣起来。  走出看守所,方轶站在车旁,摸出一根红梅点燃,深深的吸了一口,然后缓缓的吐出,靠在车上看向远方的天空:又一个被情所困的女子。  这次的案子让他想起了之前马义办过的一个离婚案。伦理道德可以一刀切的告诉女人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立牌坊,什么样的行为只能被当作婊子。但是感情这事真的很难分对错,为了立牌坊,压抑本心自我煎熬就一定能幸福吗?那么敢爱敢恨又该如何解释?  也许女人嘴上都会赞美立牌坊的女人,但是当轮到自己时,可能绝大部分的女人内心却更希望自己是那个敢爱敢恨的人,潇洒的活一辈子。这世界也许本就是这么矛盾。人嘴两张皮怎么说怎么有理!  一日后的早晨,方轶在律所的会议室,见到了陈青青的父亲陈大兴。  “方律师,之前接待我的那位律师说我家青青的案子有可能构不成犯罪。  那位律师说,我家青青虽然手里有水果刀,但没有捅那男的,死的那男的明知我家青青手里有刀,还突然起身往刀尖上撞,属于是自残,甚至自杀。”

陈大兴的眼神中满是期盼,他希望能从方轶口中听到他期盼的内容。  方轶看着眼前这位五十多岁,即将退休,满头花白头的老爷子,心中有些不忍,但是现实有时候就是那么残酷。  “当时接案的律师仅是通过您对案情的介绍,而做出的初步判断,但是这里面存在信息差。我看过案卷也去看守所询问过您女儿陈青青,对整个案情的了解更全面。  本案中,您女儿陈青青曾明确提出‘一人捅一刀’的意思表示,但被害人许万年并未同意,至少从他们沟通的微信记录上看不到同意的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有效的同意需以存在有形表示为要件。  当然您可以把被害人许万年突然起身靠近陈青青手中的水果刀,看作是其对自身法益放弃的默示性同意,即自杀、自残行为。  但是,从证据的角度,上述论断难以明确,找不到相应的证据。因此,不能以被害人自杀、自残作为您女儿陈青青无罪的理由。  所以,我只能为您女儿提供罪轻辩护,无法提供无罪辩护。”

方轶道。  陈大兴沉默了,他虽然听不太明白方轶刚才讲的那些理论性的东西,但是最后一句话他听明白了,因为证据的缘故,律师无法为女儿做无罪辩护。  “那我家青青会被判几年?”

陈大兴抬起头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方轶道。  “啊!那我家青青会不会被判死刑?”

陈大兴眼神中闪过一阵惊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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