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没想到,自己出席案件研讨会的价格已经涨到八万元了,记得上一次有人请自己研讨案件费用才五万元。
其实方轶不知道,随着他在圈里的名声和在专业领域的影响力不断上涨,目前在欧阳杰他们这个圈子里,他的身价已经涨上来了。 …… 周四早上,张汗盗窃案在县法院开庭了…… “被告人张汗,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因为被告人比较多,法庭分开进行案件事实的调查,审判长看向刚刚被带进法庭不久的张汗,问道。
“听清了,我有异议。我不是共犯,也不构成盗窃罪,杨祖刚他们盗窃电缆时我根本就不知道,之前也没见过他们。 是闫云哲联系我说有人卖电缆,问我要不要,我是从闫云哲手里买的电缆……”张汗辩解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张汗。”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张汗,是闫云哲联系的你,还是你联系的闫云哲?”女检察员问道。
“是他联系的我。”张汗说道。
“是在本案盗窃行为实施前还是在实施后?”女检察员问道。
“是在实施前。”张汗回道。
“他是怎么说的?”女检察员看着讯问笔录。
“他问我要不要电缆,有人在出新电缆,未开封的。我说有就要,问他有多少。他跟我说数挺大的。后来我就打电话问了一个老客户,对方说有多少收多少。后来我跟他谈了价格。”张汗回答。
“你知不知道电缆是赃物?”女检察员问道。
“知道,他说有人出货,我就意识到可能是赃物。”张汗回道。
“你从他手里买过其他货吗?”女检察员眼睛一亮,突然问道。
“买过!”张汗看向女检察员。
孟广达一听,心里咯噔一下,这是想立功减刑还是咋滴? “买的什么?”女检察员追问道。
“买了点修电脑用的电子元器件。他是搞电子元器件批发的,我在电子商城支了个摊,专门给人修电脑。我经常从他那进货。”张汗眼中闪过一丝讥讽之色。
女检察员脸色不是很好看:“我是问你除了这次收脏外,有没有从他手里收过脏?”“没有,之前我们做的都是正经生意,这次他找我也是觉得我人脉广,路子野。他给我打电话说这一单能赚很多钱,我要不是猪油蒙了心,怎么可能从他手里收电缆卖。”
张汗一脸的悔恨,也不知道是悔恨自己不够小心还是真悔恨干这事。
辩护席上挨着孟广达坐的宇文东心里好笑:正经生意?!你特么要是真做正经生意之前能被处理,现在能坐在被告席上?在电子商城做正经生意能扛得住你媳妇整天那么造?! 不仅他不信,对面的女检察员也不行,但不信归不信,没有证据也不能乱扣罪名。 “你认识杨祖刚等人吗?”女检察员缓了缓,继续问道。
“在交易当天见过,之前不认识。”张汗摇头道。
“闫云哲之前没提过杨祖刚等人?”女检察员问道。
“真没提过,闫云哲怕我跳过他,直接给跟上游联系,所以没告诉我是谁出货。”张汗一脸的无辜。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女检察员见问不出什么,便停止了讯问。
“被告人张汗的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张汗,你仔细回忆下,在交易日之前,你有没有见过杨祖刚或者白实?有没有跟他们联系过?”孟广达问道。
杨祖刚一伙人以杨祖刚和白实为主,所有的盗窃计划都是他们定的,其他人根本就不知道情,直到实施盗窃前一个小时,才告诉团伙其他成员。这也是他们为了避免走漏风声采取的措施。 孟广达这么问是为了加强法官对这一事实的印象。 “天地良心,我真没见过,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当时闫云哲找到我只说有人出货,并未告诉我是谁。他让我等电话。我只是个收脏的,其他的真不知情。”张汗再次强调道。
公安机关前后侦查了一个多月,被盗的电缆被追回了大部分。人证、物证都有,张汗不承认都不行。 出了事没人愿意背锅,相反,有些脑袋瓜转的快的,为了立功减刑,非常配合警方,但是也仅限于本案的情况,其他的情况只字不提,否则就是给自己找麻烦,给家人找麻烦。一个个都特么是老油条!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等人共同参与策划盗窃电缆厂仓库内的电缆,被告人张汗与闫云哲串通,共同策划销赃事宜。杨祖刚、白实、闫云哲与张汗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杨祖刚、白实属于盗窃实行犯,闫云哲和张汗属于帮助犯。 鉴于被告人盗取的电缆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白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祖刚,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闫云哲和张汗属于从犯。 我们建议,对被告人杨祖刚处无期徒刑,对白实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闫云哲和张汗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完毕。”女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 “被告人张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汗不是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等人的共犯,不构成盗窃罪。张汗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理由如下: 辩护人认为,在刑法理论上,对于与盗窃实行犯事先进行通谋,事后予以销赃成立盗窃共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销赃犯与实行犯在主观上必须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二点,销赃犯的行为对于实行犯的决意、实施犯罪起到了鼓励、支持的帮助作用。 只要符合上述两点,就符合构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以共犯论处……”孟广达拿着辩护意见,字正腔圆的开始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