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对于律师来说,极其简单,但是对老百姓来说,其实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老百姓从古时候就有“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的观念。打官司这件事耗时耗力,有时候即便是官司打赢了,也不一定能够要得回来钱,俗话说得“赢了官司、输了钱”就是这么来的。 但是李旺恩的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有铁路这个庞然大物作被告,如果一旦胜诉,那么钱是一定能够要得上的,所以才急匆匆地进行了起诉。 但是在起诉之后,李旺恩又有些心不在焉,因为他和周围的亲戚朋友说了这件事之后,99%的人都不赞成他起诉,因为事情的起因是由他自己引发的,列车工作人员只是尽了应尽的救助责任,而那名医生就更加地无辜了,只不过是见义勇为地帮助了他一下,现在反而被他当成了被告来看待,这样的行为,就连亲戚朋友都有点不齿,更不看好他能够胜诉。 其实刘群也做了一下反思,就是在现场急救的处置过程中,并没有征求李旺恩夫妻的意见,就展开了救助工作。也就是说在当时没有询问李旺恩及其老婆,是否需要列车展开救助?当然,虽然这个问题对方有点鸡肋,当时的情况下,对方一定会以肯定的回答,肯定不会说要求列车不予救助吧,但是这一点也成为了对方起诉的理由之一。 李旺恩请的律师,在起诉状中就明确写道:列车工作人员在未征得受损害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对产妇进行接生引产,这是导致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诱因。 但是刘群认为这一点从法律的角度上也有反驳的余地,并不当然因为这一条就能够把责任归于列车工作人员和医生。 知情同意权又称为知情许诺或者承诺权。主要内容是指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临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提供包括诊断结论、诊断决策、病情、愈后以及治疗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使患者或其亲属在充分了解信息后,自主地作出选择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又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知情权是指对其疾病状况及诊疗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而同意权是指患者或其近亲属对于治疗和检查真正知情的前提下,许可医务工作人员在患者身上进行相应医疗措施的权利。 但是这项权利主要是说平时,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患者的病情不是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就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一定的思考空间和时间。 但是在处于突发疾病等严重危及患者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下,紧急救助权是优先于患者和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的,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同意就实施救助的。 当然通过这个案例,刘群也明白了,在今后的工作中,尤其是对于一些疾病旅客、危重症的旅客,如果有同行人的情况下,要使用视频记录仪对其进行录像固定证据,向其询问列车将要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也许有可能造成伤害,作为家属现在可以作出选择是否接受。 当然作为一个正常人来说的话,那肯定是会选择要求列车尽一切手段来进行救助的,但这类似于一句废话的程序,却有着它的作用。 如果在医学的角度上来说,这可以称之为风险提示。 也就我们日常见过的,医院在进行输血以及重大手术的时候,要由家属进行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也就是医院履行了充分征询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并且将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完整的记入病例,一旦发生危险情况以后,可以避免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 刘群得知对方起诉的原因是目前该胎儿有嗜睡的现象。K县人民医院当时接诊的大夫声称,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由于胎儿在接生引产过程中缺氧造成的。这种状况的产生原因,很有可能是大脑中枢神经受损,但是这仅仅是一名大夫的一个说法,并没有相关的医疗鉴定程序来进行辅助证明。 起诉书中还写到了,K18次列车在发现孕妇早产之后,不顾母婴的安全、不积极抢救孕产妇,却急于摆脱责任,强迫家属下车治疗,以及严重违反医疗规范,致使原告的孩子生下来,就很可能有颅脑损伤,今后可能还要经受一次又一次的治疗,给其身心和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为由,要求列车所在单位和前来的医生共同赔偿: 医疗费12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1140元,护理费 24000元,交通费1373元,继续治疗费350000元,住宿费128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为515395元。 在提起诉讼后的一周后,李旺恩通过P市的医学会进行了鉴定。 医学会的鉴定由医疗专家进行,并且由医学会出面组织,各专家的来源是P市的各级医院的临床医生,由临床医生鉴定这种行为,必然存在一定的主观倾向性,容易造成鉴定结论的偏差,而且这些临床医生也不是法律人士,对客观材料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缺乏法律角度的判断力,对证据材料的认定能力较差,单单是从医学角度出发进行理解分析,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 得知这一情况后,刘群所在的路局集团公司企法处工作人员,申请法院进行法医鉴定。 这是因为法医鉴定是由独立于双方的法医来主持作出,更能客观公正地作出结论,法医对法律有着深厚的掌握,对证据材料的认定有很强的判断力和认知力,更能够做出客观的判断,再者说法医又是医疗行业内的人员,了解医学各学科前沿发展相关知识,对临床医学深层次的问题也可以广泛咨询相关专家,容易形成一种客观公正的判断,避免鉴定受个别人员的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