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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三章 经典辩护(1 / 1)

胡家义抢劫杀人案,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而柳鹏程的办公室,也迎来了一位“恶客”,这位进了柳鹏程的办公室,东游游,西逛逛,手还不老实,打开书柜看看里面的法律书籍有翻看过的痕迹,就点点头。然后连柳鹏程自己的休息室都不放过,打开冰箱翻出一听可乐自己喝了两口,这才坐在柳鹏程的办公椅上,看着柳鹏程问:“你坐啊,站着干什么。”

柳鹏程心说你都不坐,我哪敢坐啊,我要是先坐了你不定怎么训我呢!既然自己的座儿被占了,柳鹏程也只好坐在办公桌前的椅子上,同样在办公室的刘主任只好坐在沙发上。  实在是没有办法,柳鹏程都不敢坐,他更不敢了。  “恶客”笑着问柳鹏程:“小柳啊,胡家义的那个案子,是你给我找的麻烦吧?”

这位叫姜正国,柳鹏程之所以这么“怕”他,是因为他在八十年代和朴教授一起参加的全国政法教育工作者培训班,算是他的师叔。而且柳鹏程在研究生学习阶段,他是刑法学和刑诉法学的老师。他是全国著名的刑法,刑诉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研究生导师,教授。也是全国水平最高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  柳鹏程心里“咯噔”一下,完了,犯错误了。按说柳鹏程让胡水生去找姜正国,要不就提前和姜正国说一声,要不就告诉胡水生别“出卖”自己。柳鹏程其实还是想和姜正国提前说一声的,但是吧,忙忘了。结果胡水生忙着救儿子的小命,回去就找关系看看能不能尽快联系上姜正国,结果发现根本不用关系,他自己就是华东政法食堂的供货商,只是人家是食堂,肯定不要高端的水产,所以就是下面的人负责的,他在沪都有一辆运货车上都有华东政法的出入证!  这就好办了,通过学校的后勤系统很容易就联系上了姜正国,人家姜教授今年准备重点研究新刑法的执行情况,还有新刑法教材根据执行情况的修改,主要是加入实际案例。根本没有接案子的计划。  可是这位胡水生实在是太执着了,人家姜教授说给他介绍一个其他的辩护律师都不行,就认准柳鹏程介绍的姜教授了。最后把姜教授纠缠的没有办法,加上这个案子他觉得还是“有点意思”的。就接了这个案子。  这次姜教授来,主要是去检察院复印案卷,其实这个叫他学生来就行。然后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就是胡家义,这个就得自己来了。于是他会见完了之后,开车就来找柳鹏程“算账”了。  姜正国现在算是知道朴师姐评价柳鹏程“不一定什么时候给你惹点什么事儿”是啥意思了。  要是柳鹏程知道这个评价,肯定叫屈,他多老实啊,他啥时候惹事了?  姜正国说道:“你说说吧,为了这么个案子处心积虑的,还把你师叔我给卖了,最后想要个什么结果?”

柳鹏低眉耷拉眼说道:“我说实话,我心里想的是保住命就行。”

姜正国说道:“死缓也行?这点出息吧,我问你你律师证考下来没有?”

柳鹏程脑袋更低了,律师证是朴老师对他的基本要求之一。  姜正国说道:“还有几个月,把律师证先考下来再说别的,理论底子太差!这案子是死刑和死缓的区别吗?”

姜正国一阵风似的来,又一阵风似的走了。临走留下一句:“赶紧把律证考下来,考不下来再找你算账。这个案子你别管了,你的职务已经不能再掺和了,别犯浑!”

柳鹏程和刘主任送大爷一样把这位送走了。这位在长三角一带名气太大了,那气场刚刚的,直到姜正国的奔驰600开出了分局大门,柳鹏程和刘主任才一齐长长出了口气。  柳鹏程是那种什么事情都善于和别人分享的人,在姜正国给他下了“律考最后通牒”的当天,他就打发小杨去赶紧报个自考,法律大专就行!你总不能当一辈子司机吧!  两人人啃法律书不比一个人强多了?  两个月之后,胡家义案在平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平洲市人民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姜正国作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公诉人意见:1、这是一起典型的入室抢劫杀人案,造成两死一重伤,主管恶性极大,应当严惩。  2、亲侄子杀死了自己的叔叔,婶子的母亲,重伤自己的亲婶子。影响极其恶劣,有悖公序良俗。  3、被告人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没有自首情节,也没有立功情节。应该从严判处。  柳鹏程心里叹了口气,检察官几乎把这起案件被告人胡家义的“软肋”都说全了,三条意见如同三把钢刀,直插死穴啊!  然后是辩护人发言,姜正国的第一条辩护意见就让柳鹏程拍案叫绝。  1、检察院对这起案件定性错误,这不是入室抢劫案,这是故意杀人案和盗窃案!为什么呢?因为被告人尽管拎着斧子,但是并不是杀被害人的,更不是去抢劫的!而是和被害人去讲理的。这点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玲的证词都可以证明,是和被害人发生严重争吵之后才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故意。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激情杀人案。而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非常愤怒而且手持利器的情况下,依然选择用言语激怒被告人,在案件中是富有重大责任的。  被告人杀人,伤人之后,才想起了自己可以自己拿钱,于是翻了被害人的卧室,拿走了现金和金首饰,这是构成盗窃罪,并不是抢劫罪。  2、我想请审判长,陪审员注意,被告人之所以拿着斧子去找被害人讲理,是因为被害人长期非法侵占被告人的财务,已经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而且被害人只是想要把自己的生活费提升到每月100元,再要200元钱卷子钱。注意,被告人的父亲每月交给被害人的被告人生活费是两千元!而且被害人还以资料费的名义在被害人父亲的手中骗去了五千元!  可是被害人连被告人这点小小的请求没有答应,还侮辱,谩骂,嘲笑被告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举起了斧子。那么,被告人的钱都哪里去了呢,被陈玲和她的母亲,交给陈家唯一的儿子陈朗赌博了,侵占,诈骗一个即将高考的的高三学生的吃饭钱,买卷子钱去赌博!我想问是谁在违背公序良俗,谁的行为更加卑劣,谁的行为影响更恶劣?  3、我带来了被告人班上32名同学,五位老师,7位曾经教过他的老师的陈情书。注意,不是一份陈情书,他们都签字,而是每人都写了一份陈情书。从这些陈情书上,我们可以看出胡家义是怎样的一个人。另外,还有一个内容就是,这个学期,胡家义找他们全部借过钱。我想大家都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手持斧子去找他的亲二叔要200块钱的时候,他已经无路可走。  4、被告人盗窃之后,只在赃款赃物中拿了300块现金,剩下的,藏在他自己家的柴禾垛里,想等他爸爸回来处理。从头到尾,他只想要一周的生活费和200块钱的试卷钱,我请问,这是什么犯罪动机,谁说这是犯罪动机,有没有这样的犯罪动机?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我和我的当事人,我们相信法律公正,我们相信天日昭昭。  那么,姜正国非得把抢劫案拆成故意杀人和盗窃,是不是辩护反了?  抢劫杀人,是在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杀人行为,几乎是辨无可辨。如果把胡家义订成抢劫罪,两死一重伤,他可以说死定了。没有回旋余地。  故意杀人就不一样了,罪名听着吓人,实际上回旋余地非常大,举个例子,有防卫过当情节的故意杀人,几乎是不会被判死的。前文说的亲爷杀孙案,也是故意杀人!  姜正国的这篇辩护词,入选了几乎所有版本的法学教材,也被《法学研究》杂志誉为年度最佳辩护词。  经过法庭的唇枪舌剑,交叉询问,互相质证,法庭宣布休庭,并且于第三天重新开庭宣判:  被告人胡家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检察院没有抗诉。  判决之后,胡家义的父母就离婚了,胡家义的母亲一分也没要胡水生在沪都赚的钱,只要了在村里的房子和塘子。就回到村里生活了。好在她娘家就在村里,有哥哥弟弟帮衬,过得也算是不错。每月按时去看望儿子。  胡家义的父亲胡水生,留在了沪都,把生意兑给了镇上的一位鱼贩子,自己开了一家江鲜馆,生意还不错。再也没有回到村里,每月会给胡家义按照允许的最高额度存生活费。  不长时间之后,庆湖初级法院审理了陈家姐弟侵占、诈骗案。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胡水生并没有到场,但是他的律师向法庭表示,不要赔偿,绝不原谅,必须重判!  一年之后,尚在服刑的胡家义向老师提出想参加自学考试,经过领导慎重研究,欣然同意。但是,他报的并不是监狱期盼的名校,而是沈城理工大学函授。那学校,名声不显,但是上学时已经开始研究怎么报志愿的胡家义知道,现在这个学校最适合!他对监狱的解释是,好大学怕考不下来,毕竟他还得参加劳动赚工分好减刑。  领导们也同意他报考了,并且帮助他和父亲联系,办理了手续,交了学费,并且把胡家义调到了非常清闲的阅览室工作。  胡家义也非常争气,连续两年考一科满分一科,大学把优秀学生的奖状直接寄到了监狱。  这下没说的了,减刑!同时领导们也大概明白了为什么胡家义会选择这么个大学。  第三年,胡家义开始真正执行自己的计划了,他利用自己学习的知识,在一次交作业的过程中,夹带了私货。两篇发明论文《一种新式炮弹增程气动外形》《一种新式短程低后坐力火炮制退装置》。  一个月后,他被某军事监狱提走。从此再无音讯。  六个月后,几名军人来到了莲塘村里,和他母亲密谈之后,他母亲迅速低价处理了两座楼,三个个塘子租给了娘家。当天就带着钱和一些必要物品和几名军人走了。后来也曾经回来探亲,看起来容光焕发,精神状态极佳,却绝口不提自己在什么地方,也绝口不提自己的儿子。  沈城理工大学,国防科委直属大学。(胡家义杀叔案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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