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网众人,面目阴晴不定,他们现在不知道如何是好,这个诡异出现,却不敢露出面貌之人,身上所散发的气息,简直更在十三之上! 阴阳家藏得如此之深! 原本,想要在铲除十三后,再清算阴阳家的想法,立即烟消云散。 天人境? 计余心中浮现出一种可能,不过随后就又打消了这个念头。 如果这人真是达到了天人合一的境界,又岂会为了自己,布置这么大的阵仗? 不过就算他是天人境又如何?本就没有打算活着离开的计余,倒是很想试试看。 毕竟,杀谁不是杀。 既然如此,那就倾尽全力吧。 计余淡然一笑,剑尖斜指,剑身嗡嗡轻颤作响。 “这种事情怎敢劳烦东皇阁下前来,有我们五部长老出手,再加上有东君护法在此,自然是手到擒来。”
阴阳家五部之一的湘君,也就是执掌五行其中的土部长老,他眼睛闪过一丝狂热,姿态放得很低说道。 这个被称呼东皇,身穿黑袍的人,抬头看向殿顶,见计余身上的剑势愈发厚重凌厉,缓缓沉声说道: “你们并不是他的对手。”
此话一出,阴阳家的众人脸色有些挂不住,这是面对东皇太一,阴阳家的掌权者,他们又不能说些什么,只是将不服压在了心底。 东皇太一境界最高,所以看的也更加清楚,“他心已有死志,一个半步天人境的剑客,一旦倾尽全力出剑,诸君十不一存。”
阴阳家的五位长老,听到这句话之后,面部瞬间煞白,尽管不相信,但从被他们几乎奉为神灵的东皇太一口中说出,那就是真理。 在一旁的东君焱妃,这个漂亮女子,眼中闪过一丝奇异,不过神色却是一种极冷,愈发脸若冰霜。 “既然一心求死,那就成全他。”
对于计余他来说,人一生大概有两次死亡,第一次是肉体的消亡,第二次则是被彻底的遗忘。 十年之后,还有谁能记得自己? 无所谓的事情。 不过以后,又与自己何干?毕竟也不会知道什么了。 计余撇了一眼天幕,深深呼吸了一口气,无需任何的言语,反正自己的一切道理,都只是在剑上而已。 心念转动。 没有丝毫的犹豫,计余直接将身上的纯粹剑意炸碎,顺带着夺命十三剑的本意所化剑心,也一并崩碎。 此时的计余,就如同那昙花,强行抽取枝干根茎的养分,只为短暂的盛开,强行步入那天人境,几乎断绝了未来的一切,还有那退路! 他所做所求,只有一件事,既然来了,那就留下来不要走了。 咸阳城上方的天幕之处,被计余身上气机引动牵连,乌云翻转成漩涡,一股令人窒息的大道气息,缓缓降临人间。 这股气息,死死地压迫在废墟府邸,像是一座巍峨大山镇压着,任何的异动异样,都兴不起一丝波涛,平静得如一面镜子。 这股无形的压胜,简直无与伦比! 这一瞬间,计余只觉得自己宛如一尊神明,悬空而立,高高在天,俯瞰大地山河,人间日月。 同时也真真正正的感受到,半步天人境,与真正的天人合一境界,之间的云泥差别。 天人合一,天是代表着自然规律,是希望世间万物,能够顺应自然,不予相违背,为阳,而人,就是指自己,代表着人七情六欲,为阴。 天是阳,人是阴,天人合一就阴阳而合,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就是天人相合相应。 这一刻,计余才明白,要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并不一定要忘我,忘情,忘物…… 倒行逆施,强行入天人境,代价后果也是显而易见,计余脸色惨白,原本充盈的丹田气海,此时已是干枯穷竭,体内经脉更是寸寸断裂,束起的黑发,也已经变成了灰白之色,同时,披头散发。 代价之大,让人难以承受。 用巨大的代价,换取的短暂境界,再以爆发出剑客最大的杀伐,才是最最恐怖的。 在众人惊悚骇人的目光中,殿顶上披头散发的计余,瞬间消失不见,有的只是方圆千米之内,凛厉剑光无数,然后骤然变成了漫天剑雨。 一道道璀璨剑光,就是一道道纯粹磅礴的剑气,接天引地,不见停歇。 这才是倾尽全力出剑! 所有人,无论是罗网,还是阴阳家的人,都犹如笼中之雀,逃无可逃,避无可避。 同是顶尖剑道高手的掩日六剑奴,见此情形,也是头皮发麻,七人围聚一圈,组成剑阵,被动防守。 与之相比,阴阳家的众人,倒是相对好一点。 面对如此威势,东皇太一抬手。 “阴阳谓道,五德终始……” 一瞬间十多个复杂玄奥,不尽相同,双鱼图,阴阳咒印,禁术法决,五行轮转,星象万千,从他脚下升起,一直延伸到天空云层深处! 阴阳家的众人,被笼罩其内。 浓郁的氤氲玄光,贯通天地,编织妙法,大道显化。 大道阴阳,无极太一。 东皇太一,不愧为阴阳家的领袖,举手投足之间,彰显无上伟力。 可就算是这样,在步入天人境计余面前,还是不够看! 剑光所至,摧枯拉朽。 剑气洪流面前,东皇太一的各种术法手段,连阻挡片刻的时间都没有,只是逐步崩散。 什么是不讲道理?这就是不讲道理! 掩日咬紧牙关,生与死之间,内心不断挣扎,如果还是之前,与之斗上一斗,好好厮杀一场,他根本无所畏惧。 可是现在,再呆下去的话,就是必死无疑,他终究没有引颈就戮的理由。 或者是说,不想死得毫无价值,又或者说,心生恐惧? 念及如此,心中便有了逃遁的想法。 一人心有杂念,罗网七人合力组成的防御剑阵,便有了纰漏。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一声幽幽,响彻天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