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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9章 脑洞真不是一般的大!(1 / 1)

“我们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劳动仲裁必须前置,不经过劳动仲裁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然法院也不受理,即便受理了最后也得驳回(当然特殊情况除外,比如老板给员工打了拖欠工资的欠条,双方没有其他争议,员工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不必再经过劳动仲裁)。  法院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应当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即劳动仲裁案件必须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而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本案法官的观点,我只能说法官的脑洞真不是一般的大。  具体来说,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如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劳动仲裁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时起),劳动者已经知道了权利被侵害,劳动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无疑应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即普通民事案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属于特别法的规定,而诉讼时效属于一般法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而不应适用一般法的民事诉讼时效。因此,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都应该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其次,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起算时间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之内。  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计算二倍工资,而且有一个月宽限期,也就是说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的两审法院却依然坚定不移的支持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而不是满一个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实在令人费解!  换句话说,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知道该地区的法院是不是统一都这么计算,至少从我们律所承办的豫省案件来说,头一次见到这么计算的。”

王川道。  “王律师,我打断下。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留用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二倍工资?”

孙星问道。  “这个有点复杂,各地的执法口径不太一样。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后的二倍工资,有的地方认为仍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最长还是十一个月;有的地方则认为不应该给宽限期,最长十二个月。要看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

王川道。  “好的,我没问题了。您继续!”

孙星点头道。  “再次,关于倒签或者补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  如果公司在一开始用工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几个月后甚至更长时间以后与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签字当日,这种签订方式为“补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实际用工之日(即入职当天),这种签约则为“倒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用工日期一致。  本案的实际用工之日为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三日止,落款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构成“倒签劳动合同”;如果落款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则为“补签劳动合同”。”

王川道。  “王律师,倒签和补签对本案的结果有影响吗?”

司徒婷不解的问道。  “嗯,就本案来说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如果在劳动仲裁的时效内,就不一样了。  从效力上说,如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倒签劳动合同”还是“补签劳动合同”,都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在劳动仲裁时效内,倒签是不会涉及二倍工资差额的,因为签字的落款时间是在实际用工之日,视为在用工一开始便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正常签订劳动合同无异。  补签是会涉及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不是实际用工之日,是补签之日,自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之日还是有一段空白期的,这段空白期是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尚在劳动仲裁时效内,法院是会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空白期的二倍公司差额的。”

王川解释道。  “了解了!”

司徒婷点头道。  “其实就本案而言,不管是倒签还是补签,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不应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到签劳动合同之日的二倍工资。因为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  但是某些地区譬如豫省的这家法院却认为,“倒签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免除二倍工资。  我认为,只要是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有损害劳动者的任何合法权益,法院其实不应该干涉。”

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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